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政策文件库
| 索引号: | 003205538/201109-00001 | 信息分类: | 税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 |||
| 成文日期: | 2011-09-28 | 发布日期: | 2011-09-30 | |
| 发布文号: | 滁地税函〔2011〕1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所得税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0-3518631 | |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滁地税函〔 2011 〕 142 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 〕 6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 ) 91 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 号)精神,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下统称:个体经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查帐征收是依法合理规范个体经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促进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经济税收管理,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经济业户中实行查帐征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个体经济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规范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并积极促进纳税人建帐建制,适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济纳税人(包括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按下表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
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
|---|---|
| 一、制造业 | |
| 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8 |
| 2 、其他 | 5 |
|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 三、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 7 |
| 四、建筑业 | 7 |
| 其中:建筑装饰业 | 10 |
| 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8 |
| 其中:修理与维护 | 10 |
| 六、住宿和餐饮业 | 8 |
|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 |
| 八、教育 | 8 |
| 九、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8 |
| 十、农、林、牧、渔业 | 5 |
|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1 、文化体育业 | 8 |
| 2 、娱乐业 | 15 |
| 十二、其他行业 | 10 |
(备注: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执行)
核定征收纳税人月(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等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除以 12 (或 4 )。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月(季度)收入额乘以 12 (或 4 )
成本费用支出额为月(季度)成本费用支出额乘以 12 (或 4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 年第 44 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 1.5% 预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他项目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开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滁地税函〔 2005 〕 140 号)和《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滁地税函〔 2005 〕 141 号)同时废止。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1 年 9 月 2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